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表时间:2025-07-16 20:58 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制定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上报涉及基金会相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建议,并报请给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大额项目:捐赠(资助)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聘任; (六)基金会财务、法律人员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七)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大事项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理事会或监事换届改选、制定或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等;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送方式: (一)本基金会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送期限: (一)本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条 重大事项信息公示: 基金会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与备案后,由重大事项经办人填写《基金会信息披露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在基金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2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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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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