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5-07-16 20:20 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规范性,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本基金会印章刻制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理事长批准后,由综合部负责承办,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到指定部门刻制完成。 (二)严禁各部门、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私自刻章。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印章刻就后,由综合部发文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必须由专人统一保管,使用印章须设置专册每印登记。 第六条 印章应随用随锁,封闭存放在保险柜。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保险柜。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严防印章滥用或盗用,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八条 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进行必要的维护,以确保印迹清晰。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文通知、决议、说明、声明、函件、各种协议等。 (二)法人名章:适用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基金会资金往来、纳税、开具发票等财务专门业务的各类票据及文件。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基金会用印申请单》,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印。 (二)用印:监印人凭经审批的《基金会用印申请单》用印,用印应保证印迹清楚、位置正确。用印前须核实确认以下内容: 1、《基金会用印申请单》经审批完成; 2、核对实际用印文件,应特别注意核对金额、名称等内容是否一致; 3、核实所用印章,确保实际使用印章与申请印章一致; 4、用印事项紧急的情况,可经基金会理事长特批后,先行用印,并在完成用印事项后,及时补充《基金会用印申请单》。 (三)登记:用印完毕后,监印人应扫描用印文档存档,申请人登记《印章使用登记本》中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四)用印留底:用印后,需留存原件的用印文件应及时移交综合部存档。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两页及以上的,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加盖骑缝章,以证明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防止删改换页。 (二)禁止在空白纸张或内容不全的文件上加盖印章。 (三)印章保管人对未经批示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四)使用印章应在保管部门内,由保管人员用印,原则上不能脱离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不能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出的,须事先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后,由保管人跟章、陪同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及遗失 第十二条 因基金会名称变动、基金会撤销、印章式样改变、印章遗失或被盗、印章损坏或其他等原因,原印章须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对暂停使用的印章,由综合部封存,旧印章在变更新章后上交,或经理事长批准后销毁。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发现印章遗失后,须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向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说明遗失过程,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若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基金会将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基金会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1月2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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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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