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发表时间:2025-07-16 20:19 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示,是指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公开信息真实。信息公开方式应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公开信息真实。信息公开方式应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对捐赠人和受益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职能、理事会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交流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接受捐赠数额及捐赠款项使用的信息; (四)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公示信息,还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新闻媒体、基金会出版物等其他渠道进行信息公开与披露。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要求 第八条 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要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基金会重要工作日程,要分专人负责,直接抓、直接安排、直接检查。 第九条 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明确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社会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部负责项目信息整理工作;财务部负责提供财务数据确认;综合部负责对公开的信息文件登记归档处理。其他部门根据信息公开需要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凡属基金会需要对外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须报送秘书长、理事长签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2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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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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