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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5-07-16 20:15

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和化解公益资产运作风险,促进本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充分、高效运用公益资产,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本基金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投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三)有效性原则。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基金会自有货币资金中的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投资范围的选择应以本基金会的长远发展为依据,综合考虑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项目可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九条 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十条 本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而且应对投资对象进行项目收集与筛选,涵盖业务、财务、法律和风险控制的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财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内容做出规定,并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审核,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二)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三)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四)审议投资报告,决定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活动,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六)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本基金会直接实施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合同,均视无效。


第五章   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本基金会应关注投资实施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维护基金会的权益。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监事负责对基金会的投资决策过程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理事、负责人和直接负责投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工作报告每年向理事会全面汇报投资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投资项目进展、投资损益及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投资的增减、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理事会审批核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应及时总结清理,并报告理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月2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文章分类: 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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