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发表时间:2025-07-16 20:12 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理事会运作,提高决策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是理事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理事名册,理事名册是理事身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理事会权利范围内的事务,拥有表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利详细了解秘书处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理事有义务了解基金会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外部环境,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对提交理事会的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理事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本基金会或理事会对外发言; (四)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与财务报告,给予指导意见与建议; (五)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支持本基金会业务发展; (六)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的构成及权责 第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达。理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程等; (二)需表决的议题、议案,应包括议题议案名称、内容、相关说明材料、提案人等信息;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理事均有权出席理事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基金会秘书处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可通过电话会议、可视电话会议的其他通讯方式参加理事会会议。以上述方式出席会议的,其效力与亲自出席理事会有关会议的效力相同。会议后第二个工作日应向理事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任何一位理事如果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捐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应当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2024年1月2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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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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